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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魏俊,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姚恭生。原告唐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清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15年10月27日,由代理审判员谭清丽、人民陪审员邬瑞阳、孙涛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魏俊、被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姚恭生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婚生一女唐某乙,现在扬州奥都花城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原告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被告自2013底分居至今。总之,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毕业就到原告的家族企业工作,与原告朝夕相处,有感情才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了孩子,并为了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的工作。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双方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原、被告自2015年3月份开始才不在一起居住。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唐某乙,现在扬州市奥都花城幼儿园学习。原、被告婚前感情好,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原告另提交被告书写的账目明细复印件3张、行驶证复印件1张。原、被告各自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部分银行卡明细。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甲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谭清丽代理审判员  邬瑞阳人民陪审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