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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49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江某,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江守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