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49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江某,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江守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