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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封忠国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忠国,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封忠国,男,公路局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委托代理人:范茂平,全椒县二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男,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原告封忠国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封忠国诉称:其与张林系朋友关系。张林在全椒县武岗镇开办煤矸石加工厂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9年8月16日向其借款20000元。后张林又以购原材料急需钱为由又向其借钱,其于2009年8月26日从原单位同事张某处借款30000元,从童某处借款50000元,合计借款80000元给张林。张林出具的两张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但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年终结清利息,如需归还本金需提前联系。2010年8月份,张林支付其10000元利息。自此之后,张林因加工厂经营不利而倒闭。其已归还了本单位同事的借款本息后,数十次向张林讨要欠款均无果。现张林通信终断,也找不到人,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张林偿还其100000元借款,并从欠款时起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利随本清(计算至2015年5月26日,计息69000元,已还10000元,本息合计159000元);2、张林承担本案诉讼费。张林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张林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封忠国借款20000元。2009年8月26日,张林又以同样理由向封忠国借款80000元。张林对两次借款分别出具了欠条交封忠国收执,欠条上均未注明利息。封忠国自认张林已于2010年8月份偿还其10000元。后封忠国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封忠国陈述及封忠国举证的欠条2张所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封忠国与张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林向封忠国借款100000元,有欠条在卷佐证,应予认定。封忠国在诉讼中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其利息主张,故本院对封忠国要求张林从欠款时起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封忠国向法院起诉催要借款后,张林未偿还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张林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张林已偿还借款10000元,还下欠本金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封忠国借款9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封忠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封忠国负担1480元、被告张林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兴权审 判 员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朝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