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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银成与曹晓伟、曹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银成,曹晓伟,曹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程银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昊焱。被告曹晓伟,居民。被告曹亚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晓伟、曹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