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银成与曹晓伟、曹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银成,曹晓伟,曹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程银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昊焱。被告曹晓伟,居民。被告曹亚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晓伟、曹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