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兴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明亚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金鼎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明亚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金鼎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盐城市明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35号4#506室。法定代表人安明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市金鼎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特庸镇永丰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明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金鼎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明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明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明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子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彭妩奕书 记 员 朱恒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