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高小娟、钟良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博大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高小娟,钟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代表人邱岳峰,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博大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高小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凯兴大厦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陈石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小娟,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良斌,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福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博大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高小娟、钟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安民初字28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2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