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胡朋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济南市中海兴汽车配件厂职工,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胡朋朋,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济西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华与被执行人胡朋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守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