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任某,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丹阳镇山边村外湾****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0********。被告林某甲,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丹阳镇山边村外湾****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3********。原告任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0月11日到丹阳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2年10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现在跟随被告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参赌,原告劝说,被告不仅不听反而谩骂原告,甚至还无端殴打原告。2013年8月20日被告又出去赌博,原告说了几句,被告就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由于被告行为伤害了原告的心,原告于2014年9月间向连江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了(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今双方仍未和好,依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庭审后到庭辩称,原告陈述的原、被告双方认识、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要由被告抚养,因为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共同财产。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身份情况。3、(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上述已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01年5月经他人介绍原告任某与被告林某甲认识,双方于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0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9月间向连江县法院起诉离婚,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了(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未能和好。2015年9月18日原告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婚生子林某丙、被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同时考虑到婚生子现正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因此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林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