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单瑶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瑶,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单瑶,女,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岩,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单瑶与被执行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单瑶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岩名下×××号轿车的车籍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