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魏与魏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魏,魏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张魏。被告魏琦。委托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张魏诉被告魏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魏琦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2015年6月24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魏琦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魏、被告魏琦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魏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分三次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分别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5万元,后交付4万元,被告出具9万元的借条,2013年2月12日交付1万元,被告未出具借条。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魏琦辩称,借条系本人出具,但不存在现金交付的事实,双方没有发生借贷事实。9万元系赌债,被告与原告张魏及其丈夫、张魏的外甥张某一起在张某的家中玩百家乐,欠下赌债,被告支付了部分赌债,未还清的部分出具了借条。不存在借贷事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被告魏琦向原告张魏出具欠条:“欠张魏玖万元整。”以上事实,除原告张魏与被告魏琦当庭陈述外,另有欠条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被告魏琦为证明系争款项系赌债,提供案外人向魏琦出具的借条2份,称案外人系原告朋友,双方各负赌债;另提供被告与手机号为XXXXXXXXXXX,收件人为某某的短信记录,内容为:“登3账号XXXXXX,密码XXXXXX,你占7成,上交公司3成。”被告称某某即为原告的外甥张某,短信内容即为张某向被告发送玩百家乐的账号密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不认识案外人,案外人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张某系原告的外甥,但对短信内容原告不清楚,并没有玩过百家乐。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不仅应当提供借条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还应提供钱款交付凭证证明借款合同已生效。原告陈述10万元借款均以现金交付,被告不予认可,对于现金交付的事实,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于借款合同已全部合法生效的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魏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张魏已预缴),由原告张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霄雷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