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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贾某,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李某,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 判 长  寿志敏代理审判员  许 烁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