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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汪晓明与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晓明,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汪晓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一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晓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64万元,未执行标的12.6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心虹审 判 员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