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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生平、裴红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631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蔡生平。被告:裴红英。被告:郭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生平、裴红英、郭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蔡生平、裴红英、郭新忠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丰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