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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某某某与某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红昌,西安沣东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887号原告穆红昌,男,委托代理人杨维平,男,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西安沣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琼,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红昌与被告西安沣东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红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红昌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红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706.5元,剩余70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