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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比民初字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顿罗与尼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罗,尼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比民初字68号原告顿罗,西藏贡觉县人。被告尼嘎,西藏比如县人。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顿罗诉称:于2013年8月8日卖给被告尼嘎一辆车,车款为16万,车辆已交付于被告尼嘎,但被告迟迟未付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尼嘎付给车款,起诉至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将车辆卖于被告尼嘎的人为索嘎,原告顿罗与被告尼嘎之间无证据显示有买卖合同关系,顿罗无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返还给原告顿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淋 绯审 判 员 仁增卓玛人民陪审员 西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德庆次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