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黎冲与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冲,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黎冲。委托代理人:陈立。被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盛。委托代理人:顾力昕,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原告黎冲与被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才敏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黎冲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田 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