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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喜文庄与朱争利、朱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文庄,朱争利,朱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喜文庄,男。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争利,男。被告朱胜利,男。本院受理原告喜文庄诉被告朱争利、朱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喜文庄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喜文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