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佃臣与张其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佃臣,张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孙佃臣。被执行人张其元。申请执行人孙佃臣与被执行人张其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805元,未执行3080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相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