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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海与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毛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张海,男,汉族。被告毛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诉被告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何剑波人民陪审员  邓小茹人民陪审员  程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传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