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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梁元新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899号被执行人:梁元新,男,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元新刑事罚金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市各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有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89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