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执字第2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刁贵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贵锋,东莞市塘厦茂润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执字第2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刁贵锋。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茂润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林宅升。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塘厦茂润百货商场的经营者是林宅升,故林宅升应对东莞市塘厦茂润百货商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茂润百货商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茂润百货商场、林宅升存款人民币223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汝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