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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嘉久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久,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李嘉久,男,汉族,1944年4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所在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73号。法定代表人:于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杨,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伊重佼,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所在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冰,系该拆迁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杨,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泽,系该拆迁服务中心法务。原告李嘉久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陈明红人民陪审员  韩 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