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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劳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炳坤与威海尚一进出口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炳坤,威海尚一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孙炳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尚一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198-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无银行存款、生产设备及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第198-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5)威环劳执字第3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