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正民初字第0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景成与李军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正民初字第02665号原告李景成,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军良,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李景成诉李军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景成负担。审判员 佟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