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徐州市东源絮棉厂、徐州市东都餐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徐州市东源絮棉厂,徐州市东都餐饮有限公司,徐州海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负责人杨成君,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徐州市东源絮棉厂,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长山村村北。负责人胡金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徐州市东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三环广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勇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海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单集镇八湖村村民委员院内。法定代表人柳海涛,该公司董事长。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徐州市东源絮棉厂、徐州市东都餐饮有限公司、徐州海晟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813266.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2、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5年4月30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5、2015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