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二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东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