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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二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东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