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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武晓娜与陈先锋、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娜,陈先锋,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武晓娜。委托代理人刘学玉,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锋。被告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晓娜与被告陈先锋、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晓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晓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晓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晓娜负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