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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汉书与蔡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书,蔡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459号原告王汉书。委托代理人郑猛。被告蔡兴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书与被告蔡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7元减半交纳6508.50元,由原告王汉书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