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汉书与蔡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书,蔡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459号原告王汉书。委托代理人郑猛。被告蔡兴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书与被告蔡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7元减半交纳6508.50元,由原告王汉书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