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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小琼与代凤军、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琼,代凤军,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84号原告:宋小琼,男,1986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代凤军,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本院在审理宋小琼与代凤军、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宋小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小琼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