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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素云与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云,赵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李素云。被告赵胜利。原告李素云诉被告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上官先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云、被告赵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云诉称,2014年5月,被告因经商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14年6月2日用本人的银行卡转付给被告现金50000元,当天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当时约定使用期限一年,年利息10000元,到期一次性还清原告本息。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钱,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赵胜利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归还有困难。本院认为,被告赵胜利承认原告李素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息,应予支持。原告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胜利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李素云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赵胜利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晋 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