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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宝清与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清,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949号申请执行人赵宝清,农民。被执行人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兴,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清与被执行人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民委员会(2015)蓟民初字第3771号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民委员会在马伸桥镇农经站暂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3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