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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霞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石霞,淄博天乐园大鹏网吧业主。委托代理人:于宗国,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原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霞诉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霞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71.00元,由原告石霞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代理审判员  秦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树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