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霞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石霞,淄博天乐园大鹏网吧业主。委托代理人:于宗国,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原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霞诉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霞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71.00元,由原告石霞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代理审判员 秦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树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