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中林与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杨中林,女,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中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