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远国诉王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国,王申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谢远国。被告王申华(又名王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国诉被告王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远国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远国撤回对被告王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远国负担。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