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李兴俊、杨留峰、张荣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李兴俊,杨留峰,张荣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被执行人李兴俊。被执行人杨留峰。被执行人张荣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秀与被执行人李兴俊、杨留峰、张荣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文秀的医疗费15232.6元、误工费6768元、护理费17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50元、残疾赔偿金1802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60元、二次手术费6270元、交通费250元,共计56320元。由被告李兴俊赔偿28160元;被告杨留峰赔偿16896元;被告张荣泽赔偿11264元。案件受理费979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479元,由被告李兴俊负担1240元,被告杨留峰负担744元,被告张荣泽负担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留峰已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兴俊、张荣泽至今均未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李兴俊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荣泽名下车户。现被执行人张荣泽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兴俊在拘留期满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兴俊家中有三亩大果园;被执行人张荣泽名下有车辆(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但躲避执行。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兴俊、张荣泽均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现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