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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交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桂伟与刘永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伟,刘永忠,毕凤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桂伟,男,52岁,地址:洮南市被告刘永忠,男,34岁,地址:洮南市被告毕凤艳,女,36岁,1979年3月25日,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桂伟诉刘永忠、毕凤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伟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福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