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交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桂伟与刘永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伟,刘永忠,毕凤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桂伟,男,52岁,地址:洮南市被告刘永忠,男,34岁,地址:洮南市被告毕凤艳,女,36岁,1979年3月25日,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桂伟诉刘永忠、毕凤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伟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福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