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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与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德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强,董事长。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提供其银行存款600000元作为担保。同日,长沙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 英审判员 罗艳华审判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