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49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1988年10月。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振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06年10月与被告李某乙相识,××××年××月××日(农历5月22日)生一女,取名李奥楠。××××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雨航。婚后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丙、婚某由被告抚养、各自负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李某乙在提交书面材料中辩称,所生子女由被告本人抚养,抚养费自负,原告李某甲所拿李永远(被告之父)5000元归还李永远,并将名为李某甲的身份证归还李永远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真实姓名为张燕(公民身份号码××。因其当时无身份证,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使用被告李某乙之姐李某甲名办理公民身份号码为370405198606253824的身份证,姓名为李某甲,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尖山子乡东方村1组15-63号。2006年10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农历5月22日)生一女,取名李奥楠。××××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农历10月4日)生一子,取名李雨航。婚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常发生矛盾,2015年5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另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则对被告提出的条件不予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系使用她人姓名登记结婚,但该登记结婚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