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兴平市阜寨乡机砖厂申请执行兴平市阜寨镇塔耳村二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阜寨乡机砖厂第一分厂,兴平市阜寨镇塔耳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阜寨乡机砖厂第一分厂。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寨镇塔耳村二组。申请执行人兴平市阜寨乡机砖厂第一分厂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寨镇塔耳村二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2009年6月19日签订的《阜寨砖厂土地租赁合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申请执行人反映有村民阻挡砖厂取土,被执行人表示判决后,服从判决,村民行为系个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执行依据为确权判决,未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我院无法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兴平市阜寨乡机砖厂第一分厂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