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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武进区横山桥比斯特汽车美容中心与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横山桥比斯特汽车美容中心,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65号原告武进区横山桥比斯特汽车美容中心。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经营者薛春平。委托代理人沈宇,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慧波,该店工作人员。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丁志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冷亚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欣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吴夏峰。原告武进区横山桥比斯特汽车美容中心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夏峰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区横山桥比斯特汽车美容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人民陪审员  吴 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宗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