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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权志强、刘香萍与白银亮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志强,刘香萍,白银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权志强,男,1985年,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刘香萍,女,1984年,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德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亮,男,1973年,汉族,住新疆伊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负责人李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志强、刘香萍诉被告白银亮、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权志强、刘香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志强、刘香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志强、刘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权志强刘香萍负担。审判长  葛福臣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张明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