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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斌与宗琳、许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琳。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乐。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斌。委托代理人陈端邦。原审被告:林凤艳。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琳、许乐为与被上诉人韩斌、原审被告林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宗琳、许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韩斌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宗琳、许乐的撤诉行为出于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琳、许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9.5元,由宗琳、许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彭显海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歆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