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萍与王宣发起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王宣
案由
发起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01号原告:王萍,女,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甘谷县。委托代理人:黄智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舟舟,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宣,女,汉族,户籍地址:新疆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于智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柳思,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宣于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属于公司设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原、被告拟设立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王宣经常居住地为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康达尔花园19栋17H。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宣经常居住地为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康达尔花园19栋17H,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拟设立的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