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魏栓牢、何娟宁、罗改名与何纪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魏栓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娟宁,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魏栓牢之女。申请执行人罗改名,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何娟宁之夫。罗改名、何娟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栓牢,女,汉族。被执行人何纪锁,男,汉族。魏栓牢、罗改名、何娟宁与何纪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何纪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魏栓牢、罗改名、何娟宁支付案件款12453.57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8元,二审受理费110元,鉴定费722元,执行费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8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纪锁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案件款,双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所有纠纷案结事了。本案执行费90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45元,由被执行人何纪锁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旭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