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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74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威,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身份证号码21128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开原市金沟子镇金英村*组**号。曾于1993年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威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宋威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89号玉澜泉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马克熟睡之机,将其戴在手腕上的衣柜箱钥匙牌偷走并打开其衣柜箱,将箱内人民币800元及一条啄木鸟牌腰带盗走。经鉴定,上述腰带价值人民币5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马克陈述、被告人宋威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沈阳市公安局法医DNA鉴定书、被告人宋威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宋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国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