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苏某1、苏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苏某1,苏某2,苏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农民,1926年7月10日出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军礼,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苏某1,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苏某2,男,汉族,1958年4月4日出生,住确山县。被告苏某3,男,汉族,64岁,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苏某1、苏某2、苏某3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