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龙久与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龙久,男,1964年11月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戴修权,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龙久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胡龙久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龙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程 进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