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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波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李章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694-1号原告刘延波,女,汉族,1969年生,山东省济宁市人。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住所地桐梓县木瓜镇英台村。负责人李章明。被告李章明,男,汉族,1962年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鸿志,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波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李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收到本院补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退还原告7700元。审 判 长  张启强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