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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张昌水、刘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张昌水,刘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强,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被告张昌水,男,汉族。被告刘树青,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张昌水、刘树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姜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0月8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