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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景志诉河北壹加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大理路分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志,河北壹加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大理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志。被执行人河北壹加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大理路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景志诉河北壹加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大理路分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